郊区平定县重点地段禁燃烟花爆竹
郊区平定县重点地段禁燃烟花爆竹

  日前,记者从郊区人民政府和平定县公安局获悉,从1月上旬开始,郊区重点路段及重要单位、场所,平定县县城主街道等重点地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郊区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在辖区内的重点路段及重要单位、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涉及荫营镇、平坦镇、李家庄乡、旧街乡、河底镇、杨家庄乡等乡镇的部分行政村及荫营煤矿,以及这些区域以外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人员集聚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同时,郊区号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按照《平定县县城主街道等重点地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要求,平定县在县城主街道等重点地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点地段主要包括东大街从三岔口起至庄窝,含七一广场、七一广场至姜家沟路段、评梅广场;南大街从东关桥至广阳路;北大街从自强路口至内三岔口;评梅街从岭上村口至小峪村口;义平路从鹊山村口至北磐石卫东大桥;城北街从县医院牌楼至状元桥;登科路从内三岔口至西关口;自强路从鹊山至南关广场;城里街从东关狮口至评梅街三阳食府等路段。

  根据禁令,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拒不听劝阻、妨害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编辑: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