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15”宣传月典型案例公布

黄河新闻网 >黄河新闻网阳泉频道> 阳泉新闻 2020-03-14 17:12   来源: 黄河新闻网阳泉频道  

  黄河新闻网阳泉讯 近日,阳泉市2020“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启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1、盂县乙达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案

  2019年12月,盂县局执法人员到盂县乙达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正在销售的-10#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并委托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硫含量不合格。该加油站2019年已因销售不合格油品被两次立案处罚,其多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的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销售金额较大,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盂县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车用柴油2556升、罚没款25.9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阳泉市亿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案

  2019年12月,根据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提供的案件线索,反映阳泉二矿涉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泥。经阳泉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阳泉二矿于2019年4月以工业用途将涉案批次煤泥售出,涉案批次煤泥出厂时经企业自检符合动力用煤标准,之后上述批次煤泥经多次转卖,最终由阳泉益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以208元每吨的价格,销售至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进入民用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0.77万元的行政处罚。

  3、白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19年7月,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署名为“真爱幼幼”的早教中心进行“创卫”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从2019年3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尚未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罚没款7.86万元的行政处罚。

  4、阳泉市德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德胜大药房销售假药案

  在2019年度药品抽检中,阳泉市德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德胜大药房销售的中药饮片“炒酸枣仁”(批号:181201)和“川贝母”(批号:181101)经阳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XYQ0620190353018、SXYQ0620190353019),检验结论为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2019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中药饮片、罚没款6.42万元的行政处罚。

  5、阳泉市百林医药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在防疫用品及医疗器械市场进行价格巡查中,发现阳泉市百林医药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关于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快速立案,本着从重从快从严的原则,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6、阳泉康达医院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12315平台有群众反映阳泉康达医院存在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阳泉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进行了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过程中确实哄抬价格行为且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中不包括口罩等商品的经营项目。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责令改正、罚款7万元行政处罚。

  7、阳泉市福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一次性防护口罩违法行为案

  2020年2月,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阳泉市福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存放有一次性防护口罩214个,每包20个装,其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产品标识。共购进9000个,已销售8786个,销售总金额40452.92元,违法所得1037元。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关于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疫情期间,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无标识的产品、罚没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8、阳泉君之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案

  2019年8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接到消费者举报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从阳泉市城区义井村体育西路自建房二层搬离。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9、盂县小坪梁秀清液化气充装站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19年10月,盂县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盂县小坪梁秀清液化气充装站时发现,该企业2只液化气托管气瓶未张贴警示标志、未涂敷气站的识别标志和用户须知,并于10月22日对2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大罐倒小罐”气瓶充装,从事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盂县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生产的塑料面整芯阻燃输送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生产的塑料面整芯阻燃输送带,在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于2018年11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了复检申请,经检验,维持原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塑料面整芯阻燃输送带、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11、阳泉市城区万隆车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19年7月,阳泉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阳泉市城区万隆车业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共7台,货值金额合计7045元,违法所得3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0.74万元的行政处罚。

  12、山西旭迪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9年10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科在对山西旭迪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店堂广告宣传虚构专利权,并支付广告费用4300元。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13、阳泉市高新戒毒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医疗广告案

  2019年9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网监科执法人员在网络监测中发现阳泉高新戒毒医院网页中的医疗广告简介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14、阳泉市城区驿勇雅琴酒业中心擅自使用与汾酒系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近似的标识案

  2019年8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阳泉市公安局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移送案件通知书》和《关于对阳泉市城区驿勇琴雅酒业中心涉嫌销售侵权汾酒的情况说明》,组织执法人员对阳泉市城区驿勇琴雅酒业中心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储存的6类白酒擅自使用与汾酒系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近似的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白酒、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5、阳泉金汾之航有限公司销售假酒案

  2019年6月,根据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授权工作人员段超鹏举报,盂县局执法人员发现阳泉市金汾之航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侵犯“汾酒”、“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盂县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16、吕洋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19年8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吕洋的美佳乐优品生活便民店进行创卫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运营,其用于交易的电子秤未发现有强制性检定标志。 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在未完成检定合格前不得使用该电子秤、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岳惠芳     责任编辑:石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