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山禁火的通告
  • 2021-02-27 09:00:51
  • 来源: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山禁火的通告

从3月1日起,阳泉市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西省人大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阳泉市人大关于严禁清明节等传统祭祀日期间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野外用火的决定》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区和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发布封山禁火通告。

一、封山禁火期

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封山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林地、草地(城市区林草地除外)及其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封山禁火规定

封山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封山禁火要求

(一)不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不准烧茬烧秸秆、烧边燎堰、烧荒、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三)不准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四)不准吸烟和焚烧垃圾;

(五)不准野炊、烤火、点篝火等游玩用火;

(六)不准烧火驱兽驱蜂驱虫、持枪狩猎;

(七)不准从事未经批准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八)不准未安装防火装置和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防火区;

(九)不准在全市范围燃放“孔明灯”;

(十)不准其它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类用火行为和人为活动。

五、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火通告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不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违规野外用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故意纵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封山禁火期内,各县(区)、乡(镇)、村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积极预防措施,要在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路口、通道设立临时防火登记站,严格登记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森林高火险区从事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各级防火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观察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如下: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4208001

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8083830或12119

平定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6188110

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5609118

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5602020

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5674060,4044858

[编辑: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