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黄河新闻网阳泉讯(记者赫慧敏 通讯员杨慧荣、胡妙湘)为宣传2023年以来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重点领域执法办案和消费维权成果,展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新形象、新成效,助推放心消费环境建设,促进阳泉市经济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现发布“2023年以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盂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拥有物品权利案

2023年8月28日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盂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的《销售合同》第六条第三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超过交货日期90天(含节假日)无法送货、安装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自行处置本合同产品,所收货款不予退还”,该格式条款剥夺了消费者拥有物品的权利。

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拥有物品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广告经营单位发布“面瘫康复”医疗户外违法广告案

2023年3月,某广告经营单位利用户外交通工具和展示牌发布“面瘫康复”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面瘫康复中心专治:眼歪嘴斜、面肌痉挛、三叉神经痛、面瘫后遗症,祖传秘方,签约复原,无效退款”等用语,其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某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阳泉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2023年08月29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泉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将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域外车辆信息录入系统,本地车辆信息录入不规范,未填写具体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姓名,违反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规定。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某药房销售劣药、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药房经营场所内放有消炎利胆片、盐酸吗啉胍片等9种药品,均已超过药品使用期限。存放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1盒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90支,当事人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97.5元、罚款人民币1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阳泉高新区某美容美体养生馆经营使用被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8月13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交叉检查组检查时发现,某美容美体养生馆内摆放取消备案化妆品4种。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阳泉市城区某熟食店经营掺假掺杂的五香牛肉案

2023年5月10日,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阳泉市城区某熟食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五香牛肉当场未能提供生产厂家资质及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店正在销售的该批五香牛肉进行随机抽样,将抽取样本送青岛市华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鸭成分、牛成分。

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2元、罚款117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阳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6月12日,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组分:(C3+C4)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二甲醚含量为60.8%”。该批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共购进510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80元,违法所得为279.5元。

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9.5元、罚款40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八阳泉市矿区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管局对阳泉市矿区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白酒涉嫌假冒,经汾酒打假办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其为假冒商品。

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酒219盒(瓶)、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人民币42773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九阳泉高新区某商贸中心冒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3年8月29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高新区某商贸中心淘宝网店的销售页面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网店销售的晋阳府五年陈醋“晋阳府陈醋山西老陈醋五年陈酿175ml(2瓶装)手工醋零添加饺子醋”的名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违反了《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当事人从2022年11月30日开始上架销售,总共销售了243套,30元/套,销售额共计7290元。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平定县某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在2023年的成品油抽检中,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定县某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购进此批次0#车用柴油5吨、单价7876.11元、价税合计44500元,其中7.48元/升销售3631升,7.68元/升销售约2342升,共计销售5973升。

平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5.72元、罚款45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一李某某无照销售失效复合肥料案

2023年3月,盂县市场监管局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涉嫌存在无照销售失效复合肥料的行为。当事人李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从一流动售卖车购进复合肥料120袋,存放于盂县苌池镇东苌池村一院中进行销售,因储存不当,该肥料全部出现受潮结块失效的情况,李某某以125元/袋的价格销售115袋,获利575元,货值金额共计15000元。

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失效复合肥料5袋、没收违法所得575元、罚款942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二盂县二级路某标准件经销部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27日,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盂县二级路某标准件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2106(裸机)6台,“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2106-2)20台,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系假冒产品。

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充电式冲击扳手2106(裸机)6台、充电式冲击扳手(2106-2)20台、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岳惠芳]